目 錄
本市鼓勵用於保障城市運作的車輛、大型場站內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新能源,採取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2020年1月17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條 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端排放治理車載終端等設備和裝置應當符合相關環保標準。
第三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堅持源頭防範、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国际物流,區域協同、共同防治的原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預防和控制
第七條 本市採取財政、稅收、政府採購、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動新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新能源機動車通行便利的具體規定,由市交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和生態環境部門共同制定。
第五條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治理。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引導樹立城市綠色發展理念,統籌本市能源發展的相關政策,發展新能源,逐步削減化石燃料消耗。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的數據資訊包括機動車登記註冊,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在京使用的外地機動車,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和監督抽測,機動車排放達標維修治理,燃料、氮氧化物還原劑和車用油品清凈劑治理等。
第一章 總 則
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治理、市場監督治理、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城市治理、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園林綠化、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機關交通治理、交通、市場監督治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託市大數據治理平臺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數據資訊傳輸系統及動態共用數據庫。
第九條 市交通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整優化運輸結構,統籌推進多式聯運運輸網路建設,協調利用現有鐵路運輸資源,推動重點工業企業、物流園區和産業園區等優先採用鐵路運輸大宗貨物,建立城市綠色貨運體系。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防治。
第一章 總 則
本市推進聪明交通、綠色交通建設,優化道路設置和運輸結構,嚴格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標準,推廣新能源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用,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納进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加強領導,實施目標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四章 區域協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遠端排放治理系統的功能;不得擅自刪除、修改遠端排放治理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
生産企業及零部件廠商應當配合開展在用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安裝遠端排放治理車載終端。
第十二條 本市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駕駛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確保裝載的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端排放治理車載終端等設備和裝置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遠端排放治理系統發現在本市註冊登記的同一型號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車載排放診斷系統不符合相關標準的,應當通知生産企業限期搜尋原因,排除故障。生産企業應當將有關情況報送市生態環境部門。
第二章 預防和控制
第三章 使用、檢驗和維護
在本市銷售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相關環保標準安裝遠端排放治理車載終端。
第十一條 在本市註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長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外地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遠端排放治理車載終端,並與市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具體規定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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