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军工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规定》,力争在年内出台。
□背景先容
昨天,最高法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明确:网购的货物在快递过程中被人冒领,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特价”商品下单后却是原价,销售者“退一赔三”。而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贸易欺诈。
对于卖家来说,自己发货了,但没有将货物寄送到买家手中,假如有证据证实属于快递公司存在的过错,被人冒领,卖家可对此另行起诉快递公司,进行索赔。赵占领解释称,由于在网购中,消费者对应的是卖家,货物也是从卖家手中购买,并未与快递公司存在买卖关系,也就是合同关系。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来说,消费者起诉快递公司,由于没有合同关系,并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吉通物流 ,快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快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杨波关于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电商“特价”不实可退一赔三
原标题:网购快递被冒领应由网店赔偿 网购案例及专家解读
固然付迎春已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的工作职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应对消费者进行赔付。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以为,固然销售者已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的工作职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消费者请求销售者赔偿已付的电脑款及邮寄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
>>专家解读
孙军工说,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将经营者实施欺诈情形下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对提供明知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经营者承担不超过损失数额2倍的赔偿责任;对耐用消费品和装饰装修等工程的瑕疵规定了举证责任颠倒;还首次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实行公益诉讼制度。
□案例2
昨天,在最高法通报的这10起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例涉及网购纠纷。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赝品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
□案例1
为此,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将快递公司和付迎春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索要购货款和邮寄费用。
基本案情:2013年3月19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迎春付清。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
销售者可另诉快递公司
网购快递被冒领销售者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王辛当日在网站上订购了两款移动电源:10400mAh移动电源69元,5200mAh移动电源39元,王辛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108元。
曾参与起草多部网络商品交易规范政策、法律法规的维权律师赵占领分析以为,跨境铁路 国际物流,在网购中,将货物送到买家手中,是卖家最基本的责任,也是在网购中形成合同的条件。而在现实中,假如卖家没有将货物投递到买家手中,那么其最基本的合同没有履行完成,因此,在消费者进行维权时,向卖家进行索赔,这样的诉求必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赵占领分析以为,根据以往的案例来看,网络购物属于新兴消费,此类纠纷确实未几见,最高法公布的此案有着判例指导作用。
网店赔偿购货款和邮费
网购纠纷明显上升
法院以为,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波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付迎春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波交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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