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 公然发布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公司登记信息变更后,则不能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法院认定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据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后,异议人主张其并非被执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措施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二中院在执行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矿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某矿业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郭某以其不再担任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二中院经审查以为,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由我院执行实施部分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直接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当事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异议人郭某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应当向我院执行实施部分提出,现其直接以执行异议方式提出,我院不予审查。并据此驳回郭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三、异议人以为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当,径行提出执行异议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认定应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异议人主张工商登记信息有误,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8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进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投递之日起旬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二中院在执行广东某银行与某影视公司一案过程中,发布限制消费令,物流术语 ,对某影视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曹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后,曹某以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并非某影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向执行实施部分申请解除对其的限制消费措施,国际物流,执行实施部分未予准许,曹某提起执行异议。我院经审查,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曹某确系某影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对曹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若曹某以为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导致其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救济。并据此驳回曹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基本案情
导读:近日,北京二中院召开了限制消费执行异议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对近年来审理的限制消费执行异议案件进行梳理回纳,通报限制消费执行异议案件情况,给出法官提示、建议,先容典型案例。北京二中院执行二庭庭长孙涛,副庭长连强、法官助理雷洋、张楠参加通报会,通报会主持人为新闻办主任高志海。
二、法院以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后,异议人主张其并非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是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成为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典型意义
二中院在执行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设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某设计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后,王某以其不再担任某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向执行实施部分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执行实施部分未予准许,王某提起执行异议。我院经审查,根据工商登记信息,王某确已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我院对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继续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其采取限制措施,于法无据,故支持了王某的异议请求,撤销我院执行实施部分依据涉案限制消费令对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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