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8日,胡某某在某副食品经营店购买一件标识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箱体上注明数目为6瓶,每瓶为500ml,酒精度为53%vol,生产日期为20190110,批次为2018-093,物流码为6837277340。当天,大的物流公司 ,某副食店向胡某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款金额为12 600元。审理中,经茅台公司专业职员对涉案“贵州茅台酒”实物进行现场开封鉴别,该6瓶酒均为假冒茅台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某副食店未就其进货来源、价格等举示证据或加以说明。胡某某以为涉案“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食品,未进行真实标注,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起诉要求某副食店退还货款12 600元且某副食店、茅台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126 000元。
裁判结果
食品安全涉及到普通老百姓的餐桌安全,为此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否则不得进行销售。食品的保质期包含贮存条件和保质期限两个紧密相关的要素,保质期限是非与食品贮存条件相互对应。故贮存条件系影响保质期是非的重要因素,在人为改变贮存温度的情况下,微生物指标、食品感官指标等会发生变化,故对于冷冻食用副产品的储存和销售,必须遵循国家强制性标准,即应在-18℃以下保存,并在-15℃及其以下温度的冷冻柜销售。销售者必须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否则应认定其经营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是严格履行日常查验的义务,特别是进货量、销售量较大的超市、百货公司等,应留意日常检查和巡查,对临期产品及时清理,避免过期产品仍处于销售状态;
六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完善平台服务协议,严格查验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在消费者
维权过程中如实提供平台内经营者主体信息。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公道的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S公司生产的三轮车存在质量题目且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存在危及人身财产的不公道危险,应当认定为缺陷产品;而受害人的不当行为亦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故法院判决生产者与受害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提示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性能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包装和标识应符合规范,并按照规定的内收留、形式进行警示;而消费者、使用人应尽到自身的留意义务,公道使用产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
五是在交付产品时应查验外观是否良好、标识是否齐全,还需特别留意包装与运输方式,避免产品因运输途中发生破损、不符合运输条件而发生纠纷;
04
二是对于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和宣传,应要求其提供与承诺和宣传内收留相符的资料,或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内收留予以固定;
裁判结果
法官释法
02
销售不符合贮存条件的食品,影响食品安全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03
经司法鉴定认定,张某为九级伤残。某整形美收留医院未及时履行充分的知情告知义务,术中发生意外骨折但病程记录中无记载,也无医患沟通记录;选择的手术方式风险较高,并发症多;术前预备欠充分,术中操纵欠规范,存在过错。鉴定意见以为某整形美收留医院存在过错,其过错为张某损害后果的为主要原因,参与度可考虑70%-80%。
法官释法
加大宣传普法力度
一是在交易过程中,留意审查经营者的销售和经营资格,向经营者具体了解产品和服务信息,在签订合同时留意阅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
对生产者
基本案情
原标题:《给差评被诉、
买到假茅台…3·15
维权案例为你
支招!》
一是涉及食品类案件较多,大多因食品标识标签不规范而引发,另有部分案件涉及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销售贮存条件、非法添加、污染物超标等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种培训,既有针对学生的爱好班、进步班,也有本案中针对成年人的会计培训班,等等。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教育培训合同,只要合同双方约定的内收留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正当有效的。合同签定生效后,双方就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于消费者而言,要按约定缴纳合同价款,而培训机构则有义务按约定为消费者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假如培训机构因出现资金链中断裂导致其经营困难无法再履行对消费者的培训义务,属于其自身的贸易风险,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培训义务的履行,如本案中的培训机构在没有完成约定的培训内收留前,因非消费者的原因就正式停课,即该机构已经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剩余的培训义务。此时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要求解除培训合同,符正当律规定。这条规定与原《合同法》规定也是一致的。同时,培训机构的义务未履行完毕,其未履行部分应返还对价,故本案中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消费者还没有产生的培训费用。
整收留整形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对消费者
03
2017年5月9日,孙某某在傅某某等经营的电动车行花费5000元购买S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一台,产品合格证所记载的驾驶室准乘人数及额定载客均为空缺(未标注准载人数)。同年5月18日19时左右,孙某某驾驶该电动车并搭载余某某、案外人王某某回家,孙某某与余某某共同乘坐于驾驶位,王某某乘坐于三轮车车厢内。途中制动鼓破碎,三轮车侧翻,造成三人受伤、车辆受损,余某某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经鉴定排除外力碰撞导致制动鼓破碎的可能,并发现该制动鼓存在枝晶偏析和D型石墨的物证特征,导致基体组织贫碳,形成大量的枝晶间分布的铁素体基体,造成了制动鼓强度降低,在行驶过程中承受作用力,导致制动鼓损坏。余某某起诉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请求S公司、傅某某等对其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该类案件审理的专业性较强,涉及的法律以及各类规范标准较为庞杂,对法官的专业技能和审判经验要求较高。为适应上述要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明确裁判规则;同时对疑难、新型案件和题目深进思考,撰写的理论调研文章屡获全国性奖项并发表于国家期刊。
四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实现突破,针对食品药品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依法提起2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持续保持与地方立法机关、市场监管部分、检察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单位的沟通联络,参与专家评审会等,交流司法与行政执法实务中的经验与题目,保障消费者正当权益。
对经营者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某会计公司于2019年4月14日签订的《中汇会计培训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旬日内退还原告刘杰培训费14 730元,该判决已生效。
网络平台评价机制的目的系为充分引导商家进行公然透明的市场竞争,有利于商家改进或进步产品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充分的选择权以及更好的消费服务体验。经营者选择在网络平台中经营其店展即视为其同意接受该平台设置的消费者评价机制;消费者亦有权使用评价机制对店展的服务或环境给予真实的评价,故经营者应对消费者针对其服务本身的评价予以必要的收留忍,假如对评价限制过严也会减损设立评价机制的作用。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经营者发表反映其主观真实感受的负面评价,北京物流网 ,若不存在虚构事实、诽谤、诋毁等不良动机和目的,不构成对经营者的名誉侵权。
05
三是对产品的相关信息应向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可能构成欺诈或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二是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规范,如实标注生产信息;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按照规定的内收留、形式进行警示;规范标注产品在贮存、运输环节中应满足的特殊条件。
贸易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
基本案情
案件特点

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信息,反映了该食品较为全面的情况,是销售时其不可或缺的要素。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对这些标签的内收留要素作了强制的规定,其中包含了必须标明生产厂家、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事项。当一个产品被认定为是假冒产品时,其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信息便不再具有真实性,该产品的真实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配料等信息无法确认,即通常所称的“三无产品”。其生产厂家及产品原料不明,亦无法保证具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工艺和卫生条件,故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假如销售者销售的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批号等,且销售者不能举示证据证实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款等信息,认定其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尽到自身的留意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视情况及时就医或报警,保存病历、医疗费用凭据、报警回执等资料。
一是在生产产品时,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保证产品的性能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健全沟通协作机制
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无恶意网络差评,不构成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