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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 -国际快递价格

 海运新闻     |      2021-08-28 14:09

第四十五条 海事治理机构工作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治理规定》的决定

2021年08月27日 10时 中国交通运输部

(2011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治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治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治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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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外派海员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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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年审分歧格的,海事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如期改正的,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注明情况,予以通过年审;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国家海事治理机构撤销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保证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各项海员外派治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外派海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治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视治理工作。
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在境内开展海员外派业务。

第三十七条 海员外派备用金动用后,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30日内补齐备用金。
第二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二)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治理和服务责任;
第十条 国家海事治理机构作出准予从事海员外派决定的,向申请机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条 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负责,做好外派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
(四)有健全的内部治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十二)外派海员伤病亡处理;



2021年8月11日
(一)海员外派,指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
(二)境外船东;

(一)违反规定批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部长 李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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