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专〔2017〕382号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邮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公安部、中央综治办等九部门集中开展寄递物流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利用物流寄递渠道实施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央综治办等九部委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号)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邮政局现就建立物流寄递环节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协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联合建立健全物流寄递环节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工作安排,河古庙物流 ,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工作,形成物流寄递环节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全力遏制利用物流寄递渠道实施的各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
二、职责分工
(一)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1.分别联合交通运输管理和邮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行为的日常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利用物流寄递渠道实施的涉烟违法活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加强对利用物流寄递渠道实施的涉烟违法活动情报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通报物流寄递环节打击涉烟违法活动工作情况;
3.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物流寄递环节打击涉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4.负责物流寄递环节违法烟草专卖品的鉴定、核价和罚没等处理工作;
5.依据现行财政财务政策,为联合开展物流寄递环节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二)公安机关。
1.加强对利用物流寄递渠道实施涉烟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
2.对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3.组织侦办利用物流寄递渠道实施的重大涉烟犯罪案件,有效摧毁犯罪利益链条。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1.积极配合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对货运物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2.督促货运物流企业严格落实货物安全检查、货物运输当面验视、客户身份查验登记、违规托运警示等制度要求,加强守法经营和涉烟违法举报奖励政策宣传,督促货运物流企业落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等对烟草专卖品运输行为的限制性要求;
3.配合烟草专卖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物流运输环节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
4.加强对公路运输环节实施涉烟违法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依法向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四)邮政管理部门。
1.与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共同开展对寄递企业的烟草专卖管理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督促寄递企业遵守烟草专卖品寄递管理规定,鼓励举报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邮政市场监管,督促寄递企业严格执行禁寄物品管理规定,防范涉烟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3.支持配合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寄递企业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案件侦破等工作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4.加强与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情报信息交流,及时通报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情报信息。
三、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联合部署的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联合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当前形势,研究方法对策,制定下步措施,组织部署联合打击行动等。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和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二)信息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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