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医保发〔2019〕4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自治区医保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强化药品集团采购各参与方的约束机制,防范结算风险,现将《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0月29日
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强化药品集团采购各参与方的激励约束机制,防范结算风险,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发生结算行为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企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与监督指导全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药品配送企业负责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所采购药品的验收确认与货款支付;服务平台负责提供药品货款结算及相关服务。
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 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向服务平台支付服务费,所需经费通过申请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方式解决。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四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拨付药品集团采购结算周转金,所需资金由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医保基金用款计划中向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条 服务平台开立药品集团采购在线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代收代付药品货款。结算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现金,除划转账户利息外,不得发生与药品集团采购无关的业务。
结算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由服务平台按资金沉淀金额产生的利息于年末划转至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服务平台中登记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应在服务平台登记银行账户信息,购物流程 ,分别用于接收结算周转金和支付药品货款、收取药品货款。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服务平台登记的用于接收结算周转金与支付药品货款的银行账户,与在医疗保障部门登记的用于接收医保基金结算款的银行账户应为同一账户。服务平台根据各参与方登记的账户信息,进行药品货款代收代付。
第七条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服务平台应签订药品集团采购三方结算协议,报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与服务平台、结算账户托管银行签订药品集团采购电子代收代付三方协议,授权服务平台按协议代收代付药品货款。
第三章 预付结算周转金
第八条 药品集团采购采用预付结算周转金制度。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预付结算周转金:
(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已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中选药品购销及供应链服务协议,且前述协议在有效期内;
(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合法规范,具有按规定返还结算周转金的能力;
(三)承诺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相关财务资金运行检查;
(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考核合格,未出现被暂停或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情形;
(五)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预付结算周转金申请,按规定时间支付药品货款;
(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未出现被医疗保障部门认为不适合预付结算周转金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中选药品购销及供应链服务协议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购销及供应链服务协议金额的40%向其预付结算周转金。结算周转金每个协议期一定,采取“期初预拨,期末对账”的方式进行管理,多退少补。出现需要退还结算周转金的情形时,医疗保障部门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出回收结算周转金通知书,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收到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周转金退回至医疗保障部门。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十条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之间的药品货款结算通过服务平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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