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起知识产权
一般人都会觉得它离我们很遥远
但实际上
知识产权存在我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就让鲁检君带你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
看看烟台检察机关是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者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劳动所完成的治理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刑法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罪名也是以这三种权利为基础进行设置的。而我们在日常生活及办案中经常接触到的就是侵犯注册商标权方面的犯罪行为。

案例一
01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烟台某红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8日注册,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经营,孙某某在经营期间,在未取得“Benfolds”、“MEDOC”、“BORDEAUX”、“SAINT-EMILION”、“BORDEAUX SUPERIEUR”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销售含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葡萄酒酒标共计298300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7879元。
徐某某同样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销售含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葡萄酒酒箱共计49889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3855元。
被告单位烟台某城软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4日注册成立,被告人林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实际经营,被告人林某某在经营期间,于2017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间,在未取得“Benfolds”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销售含有该注册商标标识的葡萄酒酒塞共计37600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560元。
上述三被告人将生产的酒标、酒箱及酒塞均销售给烟台某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用于该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葡萄酒。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后,以孙某某、徐某某、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以孙某某、徐某某、林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发院提起公诉。
经开庭审理,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烟台某红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被告单位烟台某城软木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02
案件办理意义
1、依法追加单位犯罪。公安机关仅移诉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某、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罪,经检察机关审查,依法追加被告单位烟台某红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单位烟台某城软木制品有限公司。
2、发挥检察职能,全链条打击犯罪。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发现该案属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上游犯罪,被告人生产的注册商标标识最终都被烟台某诚葡萄酒有限公司购买,用于该公司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的行为。因此承办人对被告单位烟台某城葡萄酒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并审查,提起公诉,该案目前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上下游一起打击的方式,有效遏制此类犯罪行为。
3、宽严相济,保护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本案中涉及三家企业的经营者犯罪,考虑其主观恶性不大、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检察机关均对其在较低幅度内提出量刑,牟平区人民法院也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并对其三人均判处缓刑,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惠尔物流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
01
基本案情
2017年5、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从被告人唐某某处购买散装玉米种用于出售,并支付给被告人唐某某定金8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登海”注册商标所有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下,从被告人邵某某处购进标有“登海”注册商标标识的玉米种包装袋2500个及其他包装袋125个,并与被告人唐某某使用该包装袋一起分装玉米种。
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将2500袋假冒“登海”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的玉米种通过奔腾物流运输至莱州市时被莱州市农业局查扣。
该案由莱州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杨某某、唐某某、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以杨某某、唐某某、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请公诉。
经开庭审理,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