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成小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
有效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为成都高质量发展和
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
提供一流司法服务保障
6月5日
成都中院对外发布
2019年度成都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及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9年
成都中院推动建立
法检两院共同认可的环资审判专家库
倡导重大环资类案件院庭长担任审判长
进一步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加强跨区域生态一体司法保护
与泸州、德阳等6家中院签订
沱江流域七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常态化召开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联席会
在高新法院试点环资案件诉前争议化解
进一步深化诉源治理助推争议化解
01 中院下一步工作

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合力助推生态保障。完善司法与行政执法常态化案件指导机制,落实公、检、法、司、生态环境相关行政机关等部门联席会制度,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化解纠纷制度,共同从源头上化解环境资源纠纷。
探索创新有成都特色的环境资源审理模式。总结并形成公益诉讼审理模式,落实《成都市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努力探索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模式,探索恢复性司法措施,形成具有成都特色的涉野生动物司法保护机制。充分利用疫情防控形成的共识,通过开展专项审判活动、协同司法、衔接司法、强化保护和修复等,持续加强对涉野生动物司法保护。
树立公民环保意识,提升司法效果树立品牌。探索因地制宜建立相关行政区划联合生态护航基地,努力形成具有成都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动机制;探索开展更广泛、更有针对性、形式更活泼的主题宣传活动,发现、打造、宣传精品典型案例,并适时推出审判领军人物,形成品牌效应,扩大司法效果的影响力,营造全市合力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02 中院对外发布

刑事附带公益诉讼4件,刑事案件2件,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诉强制执行各1件;包括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案件,涉及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水环境污染等。
典型案例有三个特点:
①案涉诉讼类型多、保护领域广。囊括了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执行等不同诉讼类型,涵盖水环境污染、水产品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林木保护等多个不同的环境资源要素。
②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与被告(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恢复性协议,创新审理、裁判、执行方式,以劳务代偿、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或者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方式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以案释法,拓宽法治宣传效果。
③审慎适用缓刑、罚金刑,坚持宽严相济打击违法犯罪。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裁判,审慎适用缓刑,正确理解适用“违法所得”,严厉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行为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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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王仲军、任在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任在军、王仲军分别系四川省彭州市某在建道路工程项目的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为了赶工期和节约工程成本,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从在建工地北侧空地内开采大量砂石用于垫路基,造成附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任在军、王仲军因此承担了刑事责任。为进一步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庭审中,在法院的主持下,王仲军、任在军当庭表示愿意承担赔偿修复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经依法公告后,法院制作了调解书,现已基本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非法采矿不仅会消耗矿产资源、破坏周边生态环境,还极易因缺乏监督而形成隐患、导致安全事故。非法采矿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深圳物流网 ,还应依法承担修复环境的民事责任。本案系成都市首起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单独提起的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成都中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举措。本案邀请具有2名环境修复专业知识的专家陪审员、2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邀请成都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院校学生现场观摩庭审,以真实的案例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成都方鑫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张智慧等7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方鑫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牟取非法利益,由副总经理邱虹铭与张智慧协商并报经总经理汤明忠同意后,在明知张智慧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决定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交由张智慧处置,支付的处置费仅为正常市场价的十分之一。张智慧收取处置费777 174元,安排陈永红、李红、干杰驾驶罐车在潘福均经营的洗石场,自然河流等处非法排放、处置废酸共计4 450.20吨,造成水体污染。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方鑫公司罚金300万元,分别判处张智慧、汤明忠、邱虹铭、陈永红、李红、干杰、潘福均2-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8-5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方鑫公司违法所得7099423.20元、张智慧违法所得777174元、潘福均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车辆和手机予以没收。成都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的45起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之一。本案判决首次在全国明确了“委托无资质单位低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节约的成本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并予以追缴”的裁判规则,认为节约成本也是变相的获利,以严厉的打击杜绝了企业从非法处置废物中获利。
案例三:吴文花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吴文花的丈夫徐绍华(在逃)在非洲务工期间,多次将穿山甲鳞片、穿山甲鳞片粉、象牙制品等藏匿在“蛋白粉”罐子内,采取雇人携带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回国内邮寄给吴文花在国内销售牟利。2019年2月22日,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受徐绍华之托携带入境并准备邮寄给吴文花的罐装“蛋白粉”中查获象牙制品、穿山甲鳞片、穿山甲鳞片粉。3月5日,在吴文花家中查获象牙制品、穿山甲鳞片、穿山甲鳞片粉。3月14日,查获吴文花委托吴远龙未销售完的穿山甲鳞片粉。经鉴定,查获的象牙制品24件净重1.253千克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的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的象牙制品,价值52208.75元;穿山甲鳞片为列入附录Ⅰ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的鳞片,其中大穿山甲鳞片净重1.892千克、中华穿山甲鳞片净重0.23千克,价值共计27541.33元;8.052千克穿山甲鳞片粉为含有大穿山甲鳞片粉末的物质。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吴文花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穿山甲鳞片及含有穿山甲鳞片粉物质、犯罪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吴文花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的基础。在地球大生态系统中,野生生物之间具有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它们共同维系着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提供了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保护人类免受自然灾害和疾病之苦。一旦野生动物的生存受到人类的肆意侵袭,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要遭到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也会受到影响。任何实施针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我国《刑法》的严厉制裁。通过审理本案,呼吁社会公众自觉抵制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让危害珍贵动物的犯罪分子没有牟利的市场,共同为保护珍贵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及维护生物安全贡献力量。
案例四:张伟、汪天林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日下午,张伟、汪天林在崇州市街子镇味江河水文站河段采取电瓶连接逆变器的方式,捕获鲫鱼、鲤鱼、白条鱼等10个品种鱼类共计2480.9克,被执法人员现场挡获。经四川省水产学校认定,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6839.28元和其他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间接生态损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崇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伟、汪天林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较大的渔业资源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制度,破坏渔业生态环境,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破坏了味江河的水域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张伟、汪天林系初犯,认罪认罚,在庭前与成都市锦江区绿氧生态环境保护中心签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协议,承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为一年六个月,接受其安排,参加在崇州市区域内的所有公益活动,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张伟、汪天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6个月、缓刑1年1个月不等,没收扣押在案的捕鱼工具等;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6839.28元用于味江河流域渔业的水环境治理,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价值鉴定服务费、公告费9000元。张伟、汪天林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专业性和恢复性的特点,此类案件审判中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双重效果已逐步成为共识。本案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全省首创引导被告人与公益组织签订社会实践活动协议,尝试“以劳代逸”修复方式,并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采取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措施。让生态修复制度落到实处,让破坏生态环境者得到更深刻的教育和反思。
案例五:陈洪、任豪、张兰坤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陈洪邀约任豪、张兰坤,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携带诱捕器和捕鸟网等工具,在高新区三岔镇丹景乡某耕道上捕捉野生鸟。陈洪在被巡逻人员发现后,数次放飞捕捉的鸟,后被当场挡获,查获未能放飞的鸟244只。任豪在崇州市被挡获,张兰坤投案自首。经鉴定,192只为雀形目文鸟科的白腰文鸟,52只为雀形目画眉科的红嘴相思鸟,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列入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其中9只红嘴相思鸟和2只白腰文鸟查获时已死亡,其余野生鸟由成都市动物园放飞。
二、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陈洪、任豪、张兰坤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不等,任豪、张兰坤缓刑1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责令陈洪、任豪、张兰坤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9600元。陈洪、任豪、张兰坤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引入专家人员询问辅助制度,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当庭提出意见,较好地解决野生鸟类案件专业性和公正性统一的问题,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本案通过新浪微博、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邀请法院、检察院、环保部门等负有保护职责的人员参加庭审旁听,并就案件定罪量刑向人民陪审员发放问卷,加深公众环保意识。庭审后,法院向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发送了我市第一份涉环境资源保护类司法建议,促进行政部门依法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职责。
案例六:邓盛克、陶祖佳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底,陶祖佳受邓盛克委托,购买黑熊熊掌两只并转交邓盛克,邓盛克将熊掌存放于其和陶祖佳共同经营的 “莲品荟”会所内。2018年4月,公安机关在“莲品荟”会所查获上述两只熊掌。经鉴定,宜昌物流 ,查获的熊掌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食肉目熊科黑熊的足掌,涉及的黑熊数量至少为1只,价值4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邓盛克、陶祖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责令邓盛克、陶祖佳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缴纳赔偿金40000元;扣押在案的黑熊熊掌2只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购买熊掌行为发生时间与熊掌被查获时间相隔近两年,而保护野生动物价值计算标准在此期间已被修改提高,新旧野生动物价值标准如何适用才能合理量刑、赔偿?本案探索性地采用刑、民二元认定方法,即刑事部分按照从旧兼从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选择“从旧”标准,而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以恢复生态环境损失为基准采取“从新”标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既保障不超过被告人行为时的可预见范围、罚当其罪,又在法律准许范围内保障公共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赔偿、修复。
案例七:代福全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5日,代福全经人介绍,与陈土根谈好以1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地里的巨桉树。3月7日,代福全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带领工人来陈土根的林木所在地,砍伐林木若干。第二日,代福全再次前往砍伐巨桉树时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被砍伐的树木蓄积为17.1864立方米。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代福全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没收扣押的182段树木;责令代福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按照《修复方案》补种625株树木,成活率达85%以上,如未能完全履行恢复补种义务,则应当承担补植复绿费用52900元。
三、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受损,赔偿损失是题中之义,但更重要的是要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这需要司法不断探索创新裁判方式。本案就是一起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的案件。案发后,代福全主动补种部分树木,积极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当庭表示认罪服判,起到了良好的教育、示范作用。
案例八:四川润兆渔业有限公司与彭州伟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跃全等人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30日,刘跃全(伟旗公司法定代表人之父)安排人员对某化工公司转让给伟旗公司的场地进行平整并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施工过程中防治设施内磷化物流入天然水体导致总磷超标。该河段下游取水的润兆渔业养鱼场受到污染,导致鲟鱼、鳇鱼等鱼类死亡,死亡鱼类总价值1582.73万元,润兆渔业支出处理死鱼及养殖场地消毒的费用5.27万元、损失鉴定费用12万元。
二、裁判结果
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伟旗公司采取不当措施污染环境,导致润兆渔业财产受损,对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伟旗公司向润兆渔业支付赔偿金1 293.48万元。润兆渔业上诉后自动申请撤回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三、典型意义
水是地球生物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水资源是维系地球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水环境受到污染的威胁也逾加严重。人为原因造成的水污染事件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企业、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从事渔业生产的企业,更无法承受水污染带来的损害之重。依法追究水环境污染者的侵权责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法院裁判功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本案依循“有损害即有赔偿”“应赔尽赔”的基本侵权法理,对损坏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破坏水环境,致损渔业企业的行为表明了鲜明的司法态度,指引了正确的社会规则,特别是在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背景下有着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案例九:邹明水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崇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对邹明经营的养殖场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养殖场鸭舍旁一未硬化土坑中储存有养殖废水。经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现场取样并出具《监测报告》表明:该土坑内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6.1倍、悬浮物超标4.6倍,氨氮超标10.4倍。经组织听证后,崇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邹明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崇州市政府在行政复议中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崇州市环境保护局具有对案涉水污染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行政职权,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文书送达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正确性;崇州市政府作出的维持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邹明的诉讼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特别是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惩处。本案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彰显了坚决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司法态度。
案例十: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污染环境非诉强制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1日,成都市郫都区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举报,对长期从事动物油脂、食用油脂生产及销售的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排污场所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经调查、取样、监测,向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又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成都市郫都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强制执行。
三、典型意义
金山银山不如青山绿水,经济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38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德龙行政处罚案明确了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本案进一步明确了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被处罚既不主动履行也不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审查,并以裁定强制执行的方式使行政处罚得以履行。
成都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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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权威发布】2019年成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