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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六 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 -上海机场

 新闻     |      2020-06-22 17:28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即是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治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以低于本钱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第二条 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五十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治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经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二)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视治理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以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夸大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一)遵循公道、公然、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

九十二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第四十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治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治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应当在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开放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四十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楚、正确。

(八)有符正当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收取销售费用并核算、记账;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视、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五十 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十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贸易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贸易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然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职员不低于该部分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治理职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一)对基金治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第九十 基金销售机构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1年内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将终止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四)基金投资人应当享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选择接受增值服务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服务协议上签字确认;

(二)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第八十 贸易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予接受;已经接受的,不予注册,并处以警告。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职员不少于2人;

(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擅自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更新材料。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收留负责,保证其内收留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六十一 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分治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治理职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六章 销售业务规范

)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视治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收留、监视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视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视机构做出约定。

(五)国有贸易银行、股份制贸易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职员不少于30人;城市贸易银行、农村贸易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职员不少于20人。

)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 基金治理人变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认定,擅自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治理职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机构备案。

(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第八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职员进行处罚。

(三)海报、户外广告;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停止基金销售活动。

(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按照基金销售信息治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回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五十一 基金治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六十 基金治理人在选择基金销售机构时应当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审慎调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治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三)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八十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职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治理职员,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治理职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一章 总 则

(2013年3月15日  证监会令第91号)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五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第九条 贸易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提供增值服务和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基金销售机构,任何销售职员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务费;

)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签订书面销售协议;

(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正当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七十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申购申请是否生效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以为准。

(四)代理发放红利;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治理,并对基金销售职员进行资格治理。

第二十二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治理职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职员少于10人或者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职员少于2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职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

(三)真实、正确、公道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治理人的治理水平。

第四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第八条 基金治理人可以办理其召募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贸易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十三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职员进行处罚。

(一)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治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治理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正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

第五十 基金治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或者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进,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擅自开办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

(三)同一印制服务协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内收留、方式、收费标准、期限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二)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在存续方完成注册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完成注册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第二十 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治理: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职员不低于该部分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治理职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九十 本办法自201361日起施行。2011年6月9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治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同时废止。

(四)在自律治理、贸易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三十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正确,具有关联性。

第二十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贸易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第八十 基金治理人应当自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销售协议报送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治理职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发售基金份额;

(七)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职员不低于该部分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治理职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的要求备案,同时按照基金销售信息治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一)内部控制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视机构是指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视职责的贸易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高级治理职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第三十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

第六十 基金召募申请在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用于回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二十 依法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基金销售费用

第十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五十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的检查和监视,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贸易银行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根据贸易银行从事支付结算服务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贸易银行收取超出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并提供基金销售相关服务,履行基金销售相关责任。

)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第五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视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回进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遵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 基金宣传材料中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即是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诋毁其他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治理人召募或者治理的基金;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则,老实取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未建立应急等风险治理制度和多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然信息的。

第十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第四十 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

(一)公然出版资料;

(五)增值服务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应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第四十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一)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治理部分的行政处罚;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分治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治理职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八十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五十 基金业协会可以在自律规则中规定基金销售费用的最低标准。

(二)所有开办增值服务的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收留;

  第九十四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被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监视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相关协议的约定,依法追偿有关损失。

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留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收留。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表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第三十 基金治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治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治理职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第八十 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职员应当及时检查基金销售业务的正当合规情况,并于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予以存档备查。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珠海物流 ,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答应未经聘任的职员销售基金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职员宣传推介基金;

(三)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二)宣传推介基金;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四十一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规范,并应当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四)未建立应急等风险治理制度和多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然信息的。

(九)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职员不少于10人。

第六十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实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保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七章 监视治理和法律责任

(四)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第三十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治理人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照销售协议的约定,依法要求销售机构赔偿有关损失。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进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治理。

)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治理职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七十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三)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在新公司未完成注册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完成注册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第七十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人守旧秘密。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第四十 基金治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第六十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治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均匀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三)基金交易确认;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治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治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第六十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治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收留: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在自律治理、贸易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并完成基金注册登记数据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的集中备份存储。数据交换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自查,并编制监察稽核报告;

六十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治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收留:

第二十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认真实、正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国务院保险业监视治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业务职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职员不少于10人。

第十条 贸易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职员不低于该部分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治理职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十一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处理安全、正确、及时、高效。主要职责包括: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治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第八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第五十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向基金销售机构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第三十 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第五十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信息治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治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四)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第四十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收留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定、推荐或者保证。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

第二十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贸易银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宣传推介基金的职员、基金销售信息治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职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职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职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职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视。

)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职员不低于该部分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治理职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职员不少于30人。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治理部分的行政处罚;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

第八十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实文件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明显位置或者在其网站予以公示。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职员不低于该部分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治理职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猜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第十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订新的销售协议;

(四)最近3年在自律治理、贸易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或者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视检查。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治理部分的行政处罚;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铁路运输 上海空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十 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合作的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分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选择标准和业务流程,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职员不少于30人。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职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治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对于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五)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七十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是指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办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治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第三章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分;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尽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八十一 基金销售机构公然发售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活动的治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职员不少于20人。

)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一)建立并治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增值服务并以此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将同一印制的服务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七十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供有效途径供基金投资人查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销售文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第三方医药物流 ,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进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收留的风险提示函。

三十一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九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二十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贸易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职员不少于10人。

(十)从事本办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第六十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熟悉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正当权益。

第三十七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十条  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职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十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报相关部分进行网络内收留服务商备案,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治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并在向投资人开通前将基金销售网站地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三)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二十一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治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销售协议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尽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治理人暂停或者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治理制度;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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