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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签订吸收合并协议 -海运费在线查询

 新闻     |      2020-08-18 18:56
那具体应该怎么处理呢?
自2019年2月21日起,A公司便将许某等6人单独安置,不再让其6人从事原岗位工作,而是安排6人清洗周转箱(该业务委托单位为B公司),且不再准许他们乘坐班车。许某等6人到岗但拒尽该工作安排,向公司提出交涉未果。A公司遂于2019年3月6日以许某等6人不服从公司的工作调整,消极怠工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许某等6人以为A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合计30余万元。A公司辩称以为,签订三方协议是为办理社保迁移手续之需,针对的是公司几百名员工,许某等人不同意签订直接影响到公司合并的进展,之后又拒尽工作安排,消极怠工,故公司解除理由正当正当

劳动者一定要看!公司合并后被恶意调岗并开除,正当有效吗?丨案例快递57

双方的矛盾系因许某等6人拒尽签订三方协议引起,A公司虽陈述需签订三方协议后方可办理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但依照法律规定,京通物流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A公司与B公司发生吸收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B公司继续履行。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具体来说,企业实施正当调岗应当满足两方面要求:第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关于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或规定;第二,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公道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条规定是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而设定,既明确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合并或分立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已经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为由损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同时还规定,原劳动合同由承继原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履行期内,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的,承继原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自动承继原劳动合同,无需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官评析

在现在的社会中,

可见,签订三方协议并非许某等6人作为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使许某等6人拒尽签订三方协议,也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履行,许某等6人也实际正常工作至2019年2月20日。A公司自2019年2月21日起将许某等6人单独安置并改变其工作岗位,要求许某等6人从事清洗周转箱工作,该调岗行为缺乏公道性及必要性,许某等6人拒尽从事该工作并不能被认定属消极怠工行为,故A公司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裁判说理

让我们通过锡山法院的一则案例,
沟通协商,提升纠纷内部化解能力。
供稿单位:锡山法院
假如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收留的正当性和公道性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行为违反了公道性原则,造成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假如用人单位借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审判结果
来了解下吧!

公司与公司的吞并吸收越发常见,
案情先容

判决作出后,A公司提起上诉。无锡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调岗需具有正当性及公道性。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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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发,实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充分沟通协商,未将签订三方协议的利弊明晰,未对劳动者提出的质疑及需求作出积极解释和回应,使得矛盾升级,进而作出违法解除行为。企业与劳动者,是唇齿相依的关系,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意见反馈机制,畅通沟通渠道,积极听取员工意见建议,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精诚合作,共同成上进步。当双方之间产生争议时,企业应当避免采取简单粗暴强势的方式处理,易激化双方矛盾。尤其是疫情影响之下,三明物流 ,更需要企业以友好、同等、充分协商的态度往协调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纠纷。工会组织健全、员工学历、素质相对较高、设有法务部分或聘请专职法律顾问的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上风,建立健全各类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在发生具体纠纷时,来公道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自行推动纠纷化解,海运报价 国际快递,建立无讼示范单位。

也是大多数人所关心的……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由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旬日内支付许某等6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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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并后的劳动关系、岗位调动,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许某等6名劳动者陆续进职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吴区)。2018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由B公司吸收A公司,并计划自2019年1月1日起,A公司员工劳动关系正式转进B公司。协议签订后,A公司搬迁至B公司住所地,许某等6人开始在B公司正常提供劳动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为办理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A公司、B公司要求许某等人与该两家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许某等人以为三方协议约定不明,不能保障其正当权益,遂未签订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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