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第1款依据《广州市进步产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本钱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第三条 市产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分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分及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下同)组织开展全市产业产业区块的规定、优化和治理等工作。
第四条 产业产业区块按一级控制线和二级控制线分级规定。一级控制线是保障我市产业长远发展的产业用地治理底线,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二级控制线是为稳定我市一定时期产业用地总规模、未来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当调整使用性质的产业用地治理过渡线。
(注释:第1款明确产业产业区块治理的基本原则,在区块规定上统筹布局、在区块调整上严守底线、在规划和用地治理上刚弹结合、在产业引导上提质增效,治理的目标为稳定产业用地总规模,进步产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用地公道布局和规模集聚。
各区负责辖区内产业产业区块的初步规定、日常维护和治理,以及产业产业区块内的规划和用地治理、产业引导和监管等工作。
产业产业区块的规定和优化,区块内的规划和用地治理、产业发展和监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产业用地包括普通产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和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仓储、港口、铁路货运站场等类型用地,以及现行规划用地性质尚未明确,但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产业发展备用地(以下统称产业用地)。
(二)规模以上产业企业、全市百强产业企业、骨干产业链企业等重要企业的产业用地;
(注释:本条依据《广州市进步产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第3条“市产业和信息化部分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分及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全市产业产业区块的规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本钱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穗府〔2019〕9号)第二7点:“划设我市产业用地控制线。规定产业产业区块作为我市产业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产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同时明确规定后各部分对区块治理的工作分工。)
第二条 产业产业区块治理遵循“统筹布局、严守底线、刚弹结合、提质增效”的基本原则,稳定产业用地总规模,进步产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用地公道布局和规模集聚。
第五条 以下产业发展用地,原则上应纳进产业产业区块:
第4款为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规模、用地指标、产业专项政策、产业扶持资金等原则上向产业产业区块内倾斜。
第2款为区块的激励原则,未来的产业优惠政策制定向区块内倾斜,目前产业产业区块已有控规审批权下放、产业用房产权分割、M0用地优先选址等激励性政策。)
各区纳进产业产业区块的规划产业用地面积占全区规划产业用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少于80%。
本办法所称产业产业区块是指为保障我市产业用地总规模,以产业为主导功能的区块范围。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市、区级重点产业集聚区的连片产业用地;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产业产业区块治理,保障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进步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进步产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3款是对本办法所指产业用地的定义,为后续条款有关产业用地指标统计的依据。其中普通产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产业用地(M1)、二类产业用地(M2)和三类产业用地(M3);新型产业用地根据《广州市进步产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仓储、港口、铁路货运站场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港口用地(H23)、铁路用地(H21)和交通关键用地(S3);发展备用地是指现行规划用地性质尚未明确,但经评估以为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产业备用地。此外,各区规划的发电厂、机场内部产业及仓储物流等支持产业发展的用地,也可纳进产业用地范畴,本办法不再逐一列举。
(三)规划新增连片产业用地、重点产业项目意向用地以及其他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产业备用地;
(四)经各区研究需保障的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其他用地。
(注释:参考《广州市产业产业区块规定编制指引》,区块分级规定和治理,一是为保底线规定一级线,二是为留弹性规定二级线。)
第二章 规定和优化
第2款为产业产业区块的定义,参考《广州市产业产业区块规定编制指引》及《广州市产业产业区块规定成果(文本/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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