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监管规则。分领域梳理制定具体事项的监管规则并向社会公然,同一监管标准、规范操纵规程、细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深进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监管执法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智能化执法终端配备运用,深进推进非现场执法,强化大数据关联分析,推动实现监管对象的自动查验和在线监管。修订《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治理办法》,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推动部省联动开展“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围绕重点监管需求,形成若干“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大数据模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长江航务治理局、珠江航务治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海运报价 国际快递,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加强跨区域联动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协办等工作制度。完善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长江航务治理局、珠江航务治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pp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分领域着力深化事中事后监管。
营造良好氛围。部加强对地方和试点单位工作的跟踪指导,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各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做法经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题目,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及时形成制度性成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各地、各单位推进实施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视的良好氛围。
严格规范监管行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加强执法记录仪配备和使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治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依法不予公然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依法公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长江航务治理局、珠江航务治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提升监管效能。
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对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实行重点监管。建立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注重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多元化解和应急处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长江航务治理局、珠江航务治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梳理事项清单。编制完善中心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梳理部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分、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收留,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纳进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长江航务治理局、珠江航务治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创新完善监管方式。
加强审管衔接。研究制定审批监管业务协作实施细则,明确协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定期沟通会商机制等,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切实形成监管协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直属海事局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组织开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在辽宁、江苏、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工作,其中,辽宁试点危险货物港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管控工作,江苏试点危险货物运输跨区域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浙江试点打造全链条、全覆盖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与信息服务模式。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开展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试点工作。在江苏省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开展构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试点工作。将“双随机、一公然”监管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收留,通过组织开展试点,着力破解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和“双随机、一公然”监管困难,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辽宁、江苏、浙江、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按相关负责单位进度推进)
行动目标
主要任务
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抓好责任落实。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责任分工。积极探索创新,国际物流,细化实化具体监管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推动落实情况的监视检查,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监管执法部分工作职员要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监管。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严厉追责问责,杜尽一放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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