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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假如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收费制度。收费要使用法定的、同一的收据。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治理应严格遵循国家的财政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分的监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败诉方负担。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第二十八条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依照
3、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第二十五条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第二十六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第二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
4、至元;申请债权至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元至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元至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元至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元至元。(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的收费标准第五条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元至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方元的,超过部分按%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元至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元至元;(
2、对等原则处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全文](全文完)的交纳和治理第三十条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第三十一条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具体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
5、费用;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第四条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第二章诉讼费用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全文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
1、决定。第二审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第十六条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跨境铁路 国际物流,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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