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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空运-未来3年,你需要重点关注这些IMO公约

 海运新闻     |      2019-12-17 21:24

  为方便广大船东更清晰地了解近三年即将生效的IMO&IACS公约,提前做好准备,本刊记者特邀请中国船级社相关领域专家重点梳理并解析了未来2~3年即将可能生效的IMO新公约、新规则,提请业界广大船东注意。

  一、SOLAS II-1章修正案(MSC.421(98)和MSC.436(99)决议)

  基于概率方法的SOLAS 2009分舱标准(MSC.216(82)决议)已于2009年生效实施生效。随着客船的大型化,尤其是豪华邮轮,载人数越来越多,多达6000人以上。这类客船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为此国际海事组织(IMO)决定根据业界的实施所获得的经验和认识,对SOLAS II-1章分舱与破损稳性要求及相关解释文件进行修订完善,重点提高客船破损稳性分舱指数R的要求,并对现有客船追溯实施相关安全返港技术要求。第98、99届海上安全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SOLAS II-1章修正案决议MSC.421(98)和MSC.436(99)决议,这两份决议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SOLAS II-1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第6条:提高客船分舱指数R。相对于SOLAS 2009,R指数在400人以下提高2%~5%,400~1350人之间增加12%以内,1350~6000人之间增加5%~12%。

  2.第7-2条:客滚船破损稳性要求考虑舱壁甲板积水效应影响;可要求设置有横贯进水装置的货船计算中间进水阶段的破损稳性。

  3.第/8-1.3条:原安全返港技术要求(即配备岸基计算支持或船舶配备能计算破损稳性的计算机)对现有船进行追溯。

  4.第9条修改了双层底布置要求:突出小井的布置要求,要求80m以下的货船的双层底布置能提供主管机关认可的安全水平;底部破损垂向范围为最小760mm,但不超过2.0m。

  5.第22条:不再允许水密门在航行中一直保持开启。

  影响:SOLAS公约采用分舱指数R表示船舶破损后的综合残存能力。提高客船分舱指数,有利于客船安全。

  二、SOLAS II-2章修正案关于“客船强制撤离分析要求” (MSC.404(96)决议)

  德国和西班牙向IMO第92届海上安全委员会提交提案MSC 92/6/2“客船安全—撤离分析”,认为除客滚船以外客船自愿实施撤离分析的要求不能满足需求。实际情况显示,目前客船的脱险通道设计都必须由船员的协助乘客撤离,而客船脱险通道的设计应该能够让乘客很容易的自行快速撤离,建议将客船自愿实施撤离分析的要求改为强制实施要求。为此,IMO决定开展非滚装客船强制实施撤离分析修订工作。经过3年的工作,于第96届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并发布MSC.404(96)决议,修订SOLAS公约第II-2章第13条13.3.2.7,明确1999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客滚船(即有追溯性要求)和2020年1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其它装载超过36名乘客的客船要求进行撤离分析,同时并发布了MSC.1/Circ.1533通函“经修订的新客船和现有客船撤离分析指南”,取代MSC Circ.1238通函“新造和现有客船撤离分析指南”。

  该决议主要内容:

  修订SOLAS公约第II-2章第13条13.3.2.7,明确1999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客滚船和2020年1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载运超过36名乘客的其它客船应按照MSC Circ.1533通函“经修订的新客船和现有客船撤离分析指南”进行撤离分析。该指南规定了开敞甲板和集合站至登乘站之间的撤离分析场景,明确高级撤离分析每个场景至少模拟计算500次,但可以确定一个收敛判据,根据计算收敛情况有效降低模拟次数,并在附件中提供了一个收敛衡准示例。若撤离分析结果表明不满足判据要求,则需要修改完善居住处所和撤离路线布置。

  影响:对客船实施强制性撤离分析,使得船舶设计师能够在船舶设计阶段,在SOLAS II-2章现有撤离路线布置规定基础上,对撤离路线布置在火灾情况下大量人员撤离的有效性进行定量评估,从而增强客船火灾情况下的人员安全,改善客船消防安全。

  三、新船设计能效指数(EEDI)第3阶段标准修正案

  国际船舶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通过之后,加强现有公约框架下的船舶设计能效指数(EEDI)成为推进减排的重要途径。欧盟国家和部分环保组织态度要求委员会全面提高EEDI第3阶段削减率,并提前到2022年实施。2019年5月的MEPC74会议对EEDI第三阶段要求、大吨位船舶EEDI基准线、轴功率限制等重点事项全方面进行审议,最终批准了纳入新船设计能效指数(EEDI)第3阶段标准调整方案的MARPOL附则VI修正案。在该次会议上,中国和巴西关于大吨位散货船基线修改建议最终被采纳,纳入MARPOL附则VI第4章第21条修正案。

  该修正案调整了EEDI适用船型的第三阶段要求的开始时间及削减率要求。相比原要求,集装箱船第三阶段要求提前至2022年且削减率根据其不同吨位均在原基础上有所提升,最大削减率提升至50%;普通杂货船、10,000DWT及以上LNG运输船、非传统推进邮轮和15,000DWT及以上气体运输船第三阶段要求提前至2022年。其他船型EEDI第三阶段要求维持不变。该修正案拟在MEPC75通过,预计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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