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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城海运费《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公布,5月1日起施行

 空运新闻     |      2020-04-10 02:03

  民航资源网2020年4月9日消息:据交运运输部官网消息,《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3月19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如下: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和受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委托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编制内工作人员。

  第三条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并依法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监察员进行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和受委托组织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民航局的指导和监督。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和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以及受委托组织负责监察员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监察员管理部门。

  民航局有关部门具体办理委托执法工作,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执法事由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后向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条监察员证是监察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配合。

  未持有效监察员证的民航行政机关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实施行政检查。

  第六条民航局对监察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七条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监察员配备行政执法工作设施、设备。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监察员的类别分为监管类和督导类。

  第九条监管类划分为航空安全、飞行标准、适航审定、机场、航空安保、空中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市场、统计价格、财务、综合等监管专业。督导类不划分专业。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事由需要新增监管专业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提出,经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报民航局批准。

  第十条监察员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活动符合民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制止违法行为;

  (二)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征候、一般事件等事件的调查;

  (三)约见或者询问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依法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但是受委托组织中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监察员除外;

  (六)向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察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权,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监察员应当严格依照职权执法,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监察员发现行政执法事项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监察员行使职权,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监察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第十三条监察员应当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监察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证件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过硬,忠于职守,敬业奉献;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

  (三)为民航行政机关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四)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

  (五)参加入门培训并且通过民航行政执法能力考评,或者获得民航局有关部门对其专业能力的认可;

  (六)一年内不存在监察员培训考试作弊的情形;

  (七)无相关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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