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政府依申请就唐某某与沈某某案涉土地权属纷争作出案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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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2020-06-06 12:38
原标题:《东台
法院三篇
案例进选
盐城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
案例》
(三)典型意义
来源:
盐城中院微信公众号
(二)裁判结果
近日,盐城中院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典型案例,东台法院办理的3件案件进选。
2018年10月7日至22日期间,施某某多次在大丰区小海镇小洋村四组农田里,采用张丝网、播鸟声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647只。经鉴定,施某某猎捕的鸟类中合计646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一审审理中,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施某某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19.38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然赔礼道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牙齿的刑事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作用,对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引导社会公众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命安全。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消费者们对野生动物制品的盲目追求,给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命安全带来危险。我国法律严格禁止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仍有部分法治意识淡薄的群体,将野生动物制品作为身份象征,以收躲爱好之名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该判决明确指出以收躲爱好为名,搜集、购买、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比如象牙、犀牛角、噬人鲨牙等)的行为均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必将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张某某与顾某某在网络论坛相识后,双方建立微信联系。2012年9月,张某某通过快递物流将3颗大白鲨牙齿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顾某某。顾某某欲将其转卖出售的过程中,被盐城海关缉私局查获并移交盐城公安局。经鉴定,上述3颗鲨鱼牙中有2颗为噬人鲨所有,联邦物流电话 ,噬人鲨系《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所列的保护动物。
案例二、张某某、顾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案例十、沈某某诉某镇人民政府、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乡镇政府履行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职权引发的行政诉讼,其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与土地权属争议的职权范围,并对行政机关依据生效判决履行职责的错误观念进行了纠正,在监视乡镇政府依法履职方面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引作用。1983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化较大,导致农村土地权属状况混乱,各类主体间利益关系复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基于对法律、法规熟悉理解的不同,会出现同类纠纷不同定性、不同处理的现象。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正确区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与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差异,正确认定乡镇政府不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法定职责,有利于同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纠纷的执法裁判标准。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施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施某某违反狩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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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价格,在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数目多达646只,种类多达8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遂判决:一、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判令施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9.38万元;三、 判令施某某在市级以上公然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该案一审生效。
本案系非法狩猎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选全国法院2019年度
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对破坏黄海湿地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刑罚惩戒的同时,又结合被告人经济状况以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替换民事赔偿责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被告人猎捕646只鸟类的地点位于黄海湿地范围内。黄海湿地是全球数百万迁徙候鸟的停歇地、换羽地和越冬地,2019年被列进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大量猎捕野生鸟类将会严重破坏黄海湿地的生物多样性,致使湿地生态失衡。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实刑的同时,判决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同时,人民法院考虑被告人无固定职业、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形,依法引导其以环境整治、林业看护等环境公益劳动方式替换履行部分国家资源损失赔偿责任,是落实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
某镇政府不服一
审判决遂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某镇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仅有调解的职权,而无权对相关争议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而且,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某镇政府在处理沈某某与唐某某的土地纠纷时应当依法行政,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定并非行政机关履职的法定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三)典型意义
(二)裁判结果
(三)典型意义
(二)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唐某某已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与沈某某之间的纠纷应为土地承包过程中发生的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第三人唐某某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因实际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土地权属争议,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对此类争议作出处理决定。某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一、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二、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某某、唐某某原系某居委会居民。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物流毕业论文范文 ,唐某某与某居委会前身某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一组境内7.77亩土地(含本案诉争土地)。2010年12月底,沈某某持载有唐某某签名,内收留为“唐某某同意将7中沟北3#4.22田转让给沈某某”的《协议书》,至某居委会要求将唐某某承包的前述4.2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某居委会遂在沈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表中载明,转进方:沈某某;转出方:唐某某;面积(亩):7中沟北3#、4.22,并在主管部分签章一栏加盖了章印。
2017年11月20日,某镇政府依申请就唐某某与沈某某案涉土地权属纷争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主要内收留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十六条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经调查后确认,该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回唐某某享有。任何一方对该处理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的三旬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4月11日,沈某某不服案涉《处理决定》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于2018年6月5日维持某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沈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和某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顾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均应予刑罚处罚。遂判决:一、顾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张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一审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