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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取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治理办法 (试行)

 新闻     |      2020-06-11 15: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要求,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机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统称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于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第三条交通运输领域红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准确、公正公开,分类管理、分级引导,奖惩并举、鼓励修复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来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制度,明确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单位)、认定标准、名单有效期等,并监督实施。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


在未出台全国统一标准的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后实施。


认定标准和程序,应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征求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


第五条认定部门(单位)是开展交通运输红黑名单认定的责任部门(单位),对其报送发布的红黑名单内容、依据等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统称红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重要参考包括: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长期良好和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行政相对人的信息;


(二)省级及以上社团主管部门登记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学会)提供的诚信行为记录的信息;


(三)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


第七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黑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重要参考包括: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信息;


(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方面反映主体失信状况的信息;


(三)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


第三章 认定内容和发布


第八条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具体红黑名单制度要求上报的其他信息;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名单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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