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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迟延交船导致GBS强制适用的风险说起 -空运1吨收费标准

 新闻     |      2020-06-12 01:45

  船厂能从造船合同中找到规避上述风险或是解决上述题目的突破口吗?在疫情背景下被很多合同当事人寄予重看的不可抗力能化解这个困难吗?

  据我们了解,目前国内很多船厂尚持有一定数目的计划于2020年7月1日前交付的船舶订单,这些拟交付的船舶按照原定的生产计划是不会适用GBS和HCSR的。但是,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的影响,船厂在2020年春节后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无法恢复正常生产,部分船厂原计划于2020年7月1日前交付的船舶可能无法定期完成交付;而一旦晚于该规定日期交付,那些按照SOLAS将强制适用GBS但实际未按照GBS设计建造的船舶将无法通过船级社的检验,也无法在船旗国完成登记。临时再改变船舶设计,按照GBS和HCSR的要求建造船舶,技术上能否实现是个未知数;因此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资源浪费,也明显是船舶行业难以接受的。面对此种风险,船厂应当如何应对呢?

  2002年,巴哈马和希腊向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专门机构)提出引进“基于目标的船舶建造标准”(Goal-based Standard,“GBS”)的概念(船舶行业内也有将GBS翻译为“目标性船舶建造标准”)。这是一种全新的船舶建造标准,其特点在于该标准只设定目标,各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船级社应当在该目标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船舶结构规范,因此GBS被称为“船级社结构规范的规范”。

  二、不可抗力能解决迟延交船导致GBS强制适用的题目吗?

  有人可能会问,船厂是否可以依据造船合同有关的约定,在由于疫情原因而迟延交船导致GBS强制适用的情况下,要求船东承担因此增加的本钱和费用?

  即使船厂成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顺延了交船期,即使船东船厂都同意延后交船,但假如相关船舶的交付时间在2020年7月1日及以后,GBS及HCSR仍将强制适用。因此,空运报价 海运价格,我们在此提请广大船厂留意,即使由于疫情原因按照造船合同成功援引了不可抗力条款,船厂也不能“高枕无忧”地以为不存在GBS强制适用的风险了。

  一、GBS与新冠疫情可能引起的GBS强制适用的风险

  在SOLAS下,GBS的适用时间是强制性的,且目前未规定任何的延期适用或可以得到宽免的情形。这意味着:

  IMO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船舶建造规范以符合GBS的目标和功能要求,这个工作实际由各国主管机关和船级社来完成。为具体落实GBS的要求,为了防止各船级社间因市场竞争而引发的规范应用不同一,国际船级社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IACS”,世界主要海运国家的船级社之间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2006年《共同结构规范》(Common Structural Rules)的基础之上制定了《经协调的共同结构规范》(Harmonised Common Structural Rules,“HCSR”),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因此,一旦GBS强制适用于某新造船,HCSR的要求实际上也将一并强制适用。

  国际海事界以为,GBS立法是为了船舶安全和环境环保的需要;GBS对船舶功能性要求的进步,比如船舶设计寿命不低于25年等等,必然要求进步船舶的建造标准,因而也会大大增加船舶设计与建造的本钱。

  在之前的一篇文章[i]中,我们基本以为船厂是可以主张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进而可以要求相应顺延交船期。但题目是,即使船厂成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有权在2020年7月1日以后交付船舶,相关船舶就可以不用符合GBS吗?我们以为答案是否定的。

  经过多年研究论证,2010年召开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MSC”,IMO的最高技术机构,由IMO所有成员国组成)第87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油船和散货船基于目标的国际船舶建造标准》(The International Goal-based Ship Construction Standards for Bulk Carriers and Oil Tankers, 以下简称“GBS”),并以修正案的方式正式将GBS并进《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成为该公约第二章的一部分( SOLAS Regulation II-1/3-10);该修正案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上述SOLAS Regulation II-1/3-10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造船合同,或在没有签订造船合同的情况下,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或2020年7月1日及以后交船的所有150米及以上船长的油船和货舱区域单甲板、有顶边舱和底边舱的散货船(不包括矿砂船及兼装船)必须符合G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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