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投资建设项目治理信息系统已正式运行,因此,仅在附则中增加“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通过民航投资建设项目治理有关信息系统进行填报”的要求,删除原有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相关内收留。
二、进一步明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划分
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规定由审批部分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不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2015年8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将民航局职责由原来的“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视治理”调整为“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视治理”。因此,增加安全监管的内收留。
记者从中国民航局获悉,7月2日,民航局机场司发布《关于征求〈运输机场建设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八、删除选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行业验收、施工图设计中的技术性条款,将其放在技术性规范文件中。
七、2019年7月1日,《政府投资条例》施行,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本次修订将这两部条例的相关内收留纳进。
空管工程中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非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参照《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治理办法》执行,因此,删除空管工程相关内收留。
九、删除“第八章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内收留
一、取消机场选址向治理局上报的环节
十、删除“第九章 空管工程”内收留
五、增加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内收留
四、取消评审单位资质要求
《运输机场建设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自2018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运输机场建设程序,保障运输机场建设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相关的治理规定的出台,行政审批事项和运输机场审批程序的进一步简化,该规定的部分内收留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了适应上述变化,修订《运输机场建设治理规定》是必要的。
2014年3月,民航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民用运输机场选址审批程序的通知》(民航发[2014]12号),要求民用运输机场选址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分报民航局审批,取消民航地区治理局审核环节。
三、规范技术性服务委托事项
本次修订将原来的十一章一百二十条修改为九章四十六条,主要内收留如下:
20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工程行业咨询治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取消了工程咨询单位资质。
六、2019年5月,《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视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同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本次修订据此对相关内收留作出修改。
2016年9月和2020年3月,民航局分别下发了《关于下放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6]97号)和《关于局部调整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的通知》(民航函[2020]124号),明确了民航局与治理局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分工。
通知显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步行政审批效能,民航局机场司对《运输机场建设治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将原来的十一章一百二十条修改为九章四十六条,在取消机场选址向治理局上报环节等十个方面做出了修订。
十项方面内收留做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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