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应该建立水运政策研究机构、水运行业治理部分与海事法院的常态化互动机制。海事法院在参与水上的行政案件审判时,需要了解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的产生背景和主导思想。水运政策的研究机构,也需要对根据海事法院的审判结果进行分析,从而为优化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提供思路。良法善治,就是在这样的互动下逐步实现的。由于没有直接的管辖关系,行业主管部分与海事法院之间的沟通并未几,但行政法规一定会对水上的利益格式产生影响,也会间接影响到同等主体之间的利益。比如,“国内水路运输治理条例”严令禁止个体船户挂靠有资质的水运企业,但是在现实中却广泛存在着船舶挂靠现象,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则会在海事法院的审判中不中断出现。行政法规与海商法之间有着难以分割的关系。笔者在主持交通强国建设的系列研究之一“交通运输市场规制研究”中,将交通运输的市场规制划分为国际规制、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合同法、海商法所规定的同等主体之间的行为被纳进到间接规制中。从交通运输部的角度来看,通过自身的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规制就是直接规制,纳进司法程序就是间接规制。而今,行政法规的审判权交到海事法院中,能够让政府的行政之手相对弱化,而让法院的专业人士参与到行政案件的审判中,更轻易达成公平公正的结果。政府的“放手、松手”找到了恰当的“接盘侠”,开释政府的责任找到了恰当的途径,这就是笔者在“交通运输市场规制研究”中所提出的“从直接规制向间接规制转移”的恰当落脚点。
2、特点
3、对海事法院“三合一”的熟悉
强化海事行政审判工作。武汉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职能,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监视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海事行政审判更加科学化、公道化、规范化。2019年,共受理海事行政案件8件,审结10件。
聪明法院建设。加强船舶查控系统的研发和运用,船舶查控系统方便实用,助力保全、执行阶段的船舶扣押。2019年,我院共扣押船舶181艘,拍卖船舶112艘,成交金额4.43亿。针对我院管辖呈现的点多线长的特点,完成远程镜前庭审及远程合议系统改造,实现庭审、合议、示证、签名、语音转写等功能全部远程化、可视化、数字化,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加强电子卷宗、执行系统远程电子签章、司法文书电子签章应用,提升司法效率。开通网上跨域立案平台,并办理了全省首宗跨省立案案件,已完成跨域立案3件。各行各业都在利用智能技术提升服务效能,海事法院也在利用智能聪明技术创新海事审判的方式,提升效率,方便当事人。
武汉海事法院近期发布《2019年长江海事审判白皮书》,并同时发布《武汉海事法院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给出了2019年审判执行工作基本情况,总结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战略发展的重要举措,提出了海事审判中存在的题目及研判。其中的一些信息引起了笔者的留意。
利用新媒体。利用新媒体平台向社会推送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和司法动态,保持宣传上风。我院微信公众号全年点击率超过3万人次。在“双微双网”的基础上开通官方抖音,并自制抖音作品5部。其中在报导《武汉海事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长江经济带生态公益诉讼案》时,首次使用线上直播、官方网站、新闻网站、电视新闻、报纸、微信、微博、抖音“八位一体”的传播方式,取得了良好的传播效果和社会好评。
构建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在纠纷解决中的各自上风,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签订诉调对接合作协议。9月,与武汉仲裁委员会签订《关于建立海事海商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继续深进与湖北省律师协会合作机制,发挥律师调解作用。全年律师参与并成功调解结案9件。
海事审判与国家政策密切相关。武汉海事法院审理涉长江干线码头拆迁等与国家政策相关案件、水路货物运输、海上通海水域保险、港口码头建设、货运代理、船员劳务等海商案件,指引港口、航运、造船企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维护区域内老实取信的市场经营秩序和长江航运规范化发展。
1、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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