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从正式开具收据之时起,港口便成为该货物的受托人,负责该货物的损失,毁坏或变质。
此外,很明显,假如船东或其代理人不是“货主”,则港口将没有任何依据来治理船东或其代理的货物。
有鉴于此,印度最高法院裁定,港口无权向船东或其代理收取遗弃货物的存储费、“滞期费”。
最高法院指出,《海关法》和《MPT法案》均包含平行的规定,各相关法令下的主管当局负责进口货物的储存,销售,因此应将这些规定一并阅读。最高法院对各种判决方案进行了审议,并裁定,根据《海关法》,作为进口货物的收留器的集装箱,不能以为是进口的“货物”。装满货物后,必须将集装箱退还给船东的代理人或该集装箱的所有人。
港口因此对货物和集装箱征收存储费,并在货物留港的整个期间内,向该集装箱的船代和船东索要这些费用。
2)在港保管的货物的拍卖通知只需交给收货人或其他有实权获得该货物的人,然后这些人将有义务移走所述货物。
这肯定了这样的态度:船东/船代一旦将货物交付港口保管,并从港口获得收据,港口便不能向其寻求任何与货物有关的费用。
提单背书的法律效力不同于船代对提单背书的法律效力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千航国际 |
国际空运 |
国际海运 |
国际快递 |
跨境铁路 |
多式联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