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先容,此次出台的《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延续了2017年《奖励办法》的奖励条款,但将新增船舶运力奖励标准从原来的65元/载重吨进步至100元/载重吨,并在全省范围内首次提出对航运企业新增建造且符合《闽江江海直达运输及船型研究》的内河标准运输船舶与江海直达标准运输船舶给予奖励,奖励标准高达500元/载重吨。此次修改还扩大了奖励认定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奖励扶持范围“不含省属企业”的规定,将已下放福州市治理的原6家省属航运企业纳进奖励扶持范围。
12月1日,记者从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获悉,为扶持和鼓励福州市航运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航运业经营环境,跨境铁路 国际物流,国际物流,福州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在今年8月福州市出台的《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基础上,联合印发《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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