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1010301铁道营业税”改为“
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下设“1010301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
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地方收进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
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增设“101030102跨省合资铁路营业税”,地方收进科目,反映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增设“1010305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中心收进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增设“1010306铁道部集中缴纳的
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待分配收进”,中心收进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
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收进,在中心或地方
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收进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进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进的征缴进库和分配治理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
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进划分办法,
跨境铁路
国际物流,现就有关预算治理事宜通知如下:
(二)将“101041701铁道运输企业所得税”修改为“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中心与地方共用收进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设“101043317跨省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中心与地方共用收进科目,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 ,反映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设“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进”,鹏程物流 ,中心收进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在中心或地方
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收进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二、地方收进分配办法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进划分
调整。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进分配办法。
三、预算科目
调整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进分配办法。
四、缴库程序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缴库程序。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为该企业注册地地方收进。
五、其他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注册地和非注册地主管
税务机关根据中心
财政核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当地应缴库金额后,就地办理缴库,各地分享税收的具体进库办法另行下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治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缴库程序。
(三)对“1010901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的说明进行修改,删除“对铁道部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中心收进”的内收留;增设“1010901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收进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增设“1010918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待分配收进”,中心收进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收进,在中心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收进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增设“101090109 除铁道部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心与地方共用收进科目。
(一)2011年度及以前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超缴、欠缴和漏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新的中心与地方收进划分和地方收进分配办法执行。
国库部分收到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将其中60%列进“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40%列进“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进”。列进“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进”部分,由中心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给各地区,列进相关地方收进科目。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心收进调整为地方收进,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心收进;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心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进,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28%,货运周转量占42%,运营里程占30%。2012年相关省份分配比例详见附件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际物流,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进。企业所得税由中心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开缴款书时,分别按“1010306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待分配收进”、“1010918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待分配收进”、“10302030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进”填写,“级次”栏按“中心100%(待分配)”填写,由中心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给各地区,列进相关地方收进科目。铁道部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填开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按“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填写,“级次”栏按“中心60%、中心40%(待分配)”填写。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进划分调整。
(五)上述科目涉及的滞纳金和罚款收进,分别填列“1010320 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进”、“101045003中心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进”、“1010920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进”和“103020399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罚款收进”科目。
一、中心与地方收进划分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心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36%,货运周转量占54%,客运发送量占4%,货运发送量占6%。2012年各省分配比例详见附件1。
(四)在教育费附加收进科目下,增设“103020304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收进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进。增设“10302030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进”,中心收进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进,在中心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进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