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对港澳投资开放力度
银行业监视治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治理部分、商务主管部分等单位研究出台自贸试验区铁路运输单证融资政策文件,引导和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铁路企业和银行创新陆路贸易融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开展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属性的有益实践探索。通过司法实践积累经验,发布典型案例,条件成熟时形成司法解释,为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供支撑,逐步探索铁路运输单证、联运单证实现物权凭证功能。积极研究相关国际规则的修改和制定,推动在国际规则层面解决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题目。(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团体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仲裁司法审查
十一、加快引进境外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
明确对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仲裁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题目。在认可企业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职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裁决在执行时的法律适用题目。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在自贸试验区运营,为区内企业提供“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
答应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增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放开,制定出台相关治理措施,答应依法获批的境外船舶检验机构对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开展法定检验。(交通运输部负责)
十、进一步丰富商品期货品种
将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治理事项,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治理部分负责办理。(交通运输部负责)
国发〔2021〕12号
(此件公然发布)
各地区、各部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进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将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列为本地区、本部分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简化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程序和要求,对确需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应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确保落地见效。各地区、各部分、各自贸试验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主动服务大局;要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成员单位,加强各项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不中断进步自贸试验区建设质量。各地区、各自贸试验区要承担主体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创新举措接得住、落得准、推得开。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分规章规定的,按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心、国务院请示报告。
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综合利用进步便利化水平、创新贸易模式、提升公共服务等多种手段,推动进口领域监管制度、贸易模式、配套服务等多方面创新。(商务部牵头,国际货运
空运价格,有关部分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
四、开释新型贸易方式潜力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实现本币账户与外币账户在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方面标准、规则和流程同一。(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十三、创新账户体系治理
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旅游主管部分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港澳办、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适用范围:所有自贸试验区,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均为所有自贸试验区)
十二、完善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政策
出台保税维修相关治理规定。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由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维修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自主支持开展,对所支持项目的监管等事项承担主体责任。(商务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城市的国际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同等互利的基础上答应外国航空公司承载该城市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外国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进中国市场的外国航空公司执飞该机场。(中国民航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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