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申请经营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挂靠业务,应当由相关经营人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向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提交申请书、经营人的同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运营船舶材料、已投保旅客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证实材料等八项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正当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正当定形式的,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在申请材料完整洁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市场秩序,铁路运输
上海空运,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经济安全健康发展,9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外籍邮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多点挂靠业务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办法》指出,经批准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挂靠业务的邮轮运输经营人,不得答应挂靠海南自由贸易港港口时承载的旅客离船不回;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挂靠业务的邮轮运输经营人提供停靠和船舶上下客服务;海事、海关、边检等部分应当建立外籍邮轮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便利邮轮出进境,国际物流,进步通关效率;外籍邮轮违反《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仅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港口的多点挂靠业务的,由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分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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