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
结合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国际条约的发展态势与国际海洋法治构成要素,针对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路径设计,有以下几点启示。
最后,保障海洋法继续与发展的循序渐进。UNCLOS作为“一揽子”利益平衡的产物,满足了各方的公道关切,故而生效后形成的国家实践与诸多制度均被接受为习惯国际法。固然在大变局下缔约国间权利与义务的微妙平衡有被打破的可能,但这尽不是一蹴而就的。例如,UNCLOS争端解决机制在多个案件中强行管辖本不属于其管辖权内的案件,或缩小解释“任择性例外事项”,打破了UNCLOS机制自愿和强制程序的平衡,导致秩序混乱。这提醒中国在海洋环境保护等新兴海洋法规则构建谈判中应明确自身的态度与要求,继续重视国家实践在推动海洋法形成与发展上的基础性作用,避免仓促冲击传统海洋法秩序。“对UNCLOS未予规定的事项,国际货运
空运价格,应继续遵循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循序渐进”,在国际海洋法治的轨道中完玉成球海洋环境治理等制度体系的完善。
第三,确保中国成为遵守国际海洋法治的典范。当前在世界海洋事务中仍存在恃强凌弱的行为,也存在误解国际海洋法的情况。在此背景下,中国倡导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厉性,致力于成为遵守国际海洋法治的典范,反对任何国家忽视国际法存在。近年来中国在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法律应对等事件中的表现,已经证实中国有能力也有必要成为遵守国际海洋法治的典范,以此带动国际社会依法维护全球海洋安全秩序,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2021年09月28日 11时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
首先,平衡海洋环境保护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洋以其丰富的渔业、航道、矿产、基因等资源为人类文明的不中断进步提供能量。但这些资源不是无穷无尽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运报价 国际快递,就是在保护我们人类共同的前途命运。因此,中国应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14为指导,在加强海洋保护与科技创新、科研突破的同时,努力在BBNJ国际协定、国际海底开发规章、南北极规则等国际条约的制定中贯串全球海洋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相平衡的基本理念,从能力建设与制度保障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为进步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能,优化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方案做出贡献。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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