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接受羊城晚报独家专访
●外商投资法将为我国形成全球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完善的法治保障
●草案虽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港澳台同胞到内地(大陆)投资政策不变
文/图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侯梦菲
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外商投资法草案进入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阶段,离“出生”更近了一步。
外商投资法立法步伐加快是否如境外所说与中美经贸摩擦有关?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会否改变国家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安排,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该法如通过,是否意味着外资“超国民待遇”时代将终结?
8日,参与外商投资法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上图)接受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独家专访,回答了上述境内外关切的问题。李飞表示,外商投资法的制定拟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形成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制度。
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宣言书
羊城晚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即“外资三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为何当前要制定外商投资法?
李飞:首先,制定外商投资法是鲜明展现我国坚定不移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原则和立场的宣言书。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对世界公开表明,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促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为我国形成全球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完善的法治环境和法治保障。
其次,制定外商投资法是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的需要。我国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制定“外资三法”,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随着本世纪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很多方面都已逐步与国际经贸规则接轨,形成了外商投资的基础法律环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相继建立了若干自贸区,外商投资已不限于“三资”企业形式,且投资领域越来越宽,现行“外资三法”所规定的企业投资方式已不能完全涵盖和适应新需要。
再次,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营造内外资平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的需要。“外资三法”形成之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确立,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我国为外商投资打造了一套和内资企业不同的制度,外资比内资企业享受更多优惠,也即“超国民待遇”,另外对外商投资还实行逐级审批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制定一部全新的外商投资法,为内外资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总之,“外资三法”及其配套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已不能适应和跟上当前发展的形势和需要,不符合内外资企业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的要求,这不是简单修改“外资三法”所能解决的,需要全新的法律体系来取代改革开放之初形成的体系。
羊城晚报:那么,外商投资法落地后,外资是不是就没有了“超国民待遇”?
李飞:趋势是内外资平等。可以说,我国对外开放大的趋势是与国际接轨,形成内外资公平竞争的环境。外商很长时间也提出说,他们不是希望在某方面有特殊优惠,而是需要平等的法治环境,平等地进入市场、平等竞争。外商投资法立法的最大特点,就是要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羊城晚报:外界有观点认为,是中美贸易摩擦“倒逼”了外商投资法加快立法步伐。您怎么看?
李飞:这是外界的猜测和误解。实际上,党的十五大后,我国就已开始酝酿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内外资待遇一致的法律规则来取代“外资三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后,韩进物流 ,这个目标越来越明确,客观条件也逐步成熟。经党中央批准,制定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港澳台同胞投资的政策没有变
羊城晚报:有外商认为,外商投资法草案中多是原则性规定。为什么草案没有作出细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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