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省级药品监视治理局负责对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日常监视检查,检查的依据是药品GSP规范。当然,监管部分在接到投诉举报等情况下,可以开展有因检查;也可以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中,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延伸检查。对于检查结果,监管部分应当及时依法依规作出处置。
特别是,新修T订药品治理法法加强了对医药物流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新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假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等,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进,并处违法收进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进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进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从事第三方医药物流的企业必须获得药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吗?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药品监管部分的许可。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一条:可以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存、配送活动。因此,有人以为从事医药物流的企业(包括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都必须获得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但笔者以为,这一观点不对。
首先,新修订药品治理法要求所有医药物流企业都必须建立持续合规的质量保障体系。在法律取消了《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GSP)证书核发这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了按照药品GSP规范进行检查的监管要求。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必须接受药品监管部分关于符合GSP规范的监视检查。
第三,各地药品监管部分对属地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提出治理要求。按照国家和省两级药品监管部分的事权划分,各省级药品监管局负责医药物流企业的监管。在国务院明确取消了有关行政审批之后,各地为做好有关工作想了不少办法。从地方的监管实践来看,多通过发布技术标准、技术指南,要求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向监管部分报告有关企业机构职员、治理制度、责任规定、仓库设置、仓库设施设备、运输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运输治理系统等多方面的情况。近来,成都国际物流 ,也有地方探索告知承诺制,要求企业按照有关条件承诺满足各项监管要求。这些地方提出的要求,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国家药品监管部分在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治理法要求的过程中,正抓紧制修订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广州物流园起火 ,进一步规范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的行为。
从全球来看,与其他商品物流相比,医药物流都是受到更为严格规制的领域。如何监管才能既符合当前党中心、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又符合医药物流的治理规律?
从法规演进来看,2016年以前,从事第三方医药物流是需要省级药品监管部分审批的。中国邮政等一些企业从事第三方医药物流也确实取得了相关的许可。不过,201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心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取消了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第三方物流只要符合标准就可以进进医药配送。这指明了这一领域监管政策“放管服”改革的走向。进一步的,新修订药品治理法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储存、运输药品,但并未对受托企业的准进设置许可。
其次,法律建立了一套生产经营企业对物流企业的监视制度。新修订药品治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明确界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物流企业的关系和责任,海运费,增加了委托企业对受托的物流企业的监视责任。假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就必须承担对物流企业的监视责任:一是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治理能力进行评估;二是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纵规程等内收留;三是对受托方进行监视。同时,物流企业要确保药品追溯制度的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把物流企业的合规情况纳进年度报告的范围。
从事第三方医药物流的企业需要接受药品监管部分的监视检查吗?物流是医药供给链的重要环节。这个环节需要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确保医药供给链的合规性,二是确保供给链的安全性。保证合规性和安全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同时,药品监管部分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监视检查。因此,从事第三方医药物流的企业必须接受药品监管部分的监视检查。
企业从事第三方医药物流活动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吗?药品必须始终处于维持其品质所必须的可控温度和安全环境之下。药品物流的特殊性突出表现在仓储运输环节对温度控制的要求较高。因此,从事第三方医药物流的企业确实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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