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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删除10项许可条件 一是删除《海安法》中已取消的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

 海运新闻     |      2021-09-16 07:51

交通运输部印发部令修订5件规章

2021年09月15日 11时 交通运输部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删除10项许可条件 一是删除《海安法》中已取消的船舶进进或者穿越禁航区外国籍船舶或飞机进境从事海上搜救沿海水域规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海上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5项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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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治理条例》,将核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船舶范围进一步明确限定为“海船”;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治理条例》,将“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为“海上”,以与上位法严格保持一致。
要求引航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实施引航安全治理体系,并加强对引航员的培训和职业保障。明确引航员的事故报告义务和安全保障要求,明确被引领船舶的安全要求。
进一步完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要求海事治理机构根据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公道核定安全作业区,并向社会公告。要求作业或者活动单位在安全作业区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不得超范围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进。
四是进一步精简优化“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实核发条件”,对于非因吊销导致证书失效的,海运报价 国际快递,重新申请时不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减轻相对人负担。
来源:交通运输部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治理规定》


依据《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分别对海上、内河需要强制引航的船舶类型予以了明确,并相应增加了不按规定申请引航的法律责任。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部令,修订《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治理规定》《船舶引航治理规定》等5件规章,与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海安法》)同步施行。
全面对标《海安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践,相应调整、细化有关船舶、海上设施、船员治理,航行、停泊和作业治理,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搜寻救助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处罚额度,并删除与《海安法》不符的处罚条款。
 


《船舶引航治理规定》



依据《海安法》增加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强化了处罚力度。

明确作业或者活动的许可申请材料,并就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提出了要求。

一是将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中,每艘船舶事故件数由按比例统计改为按1件统计,既符合社会认知习惯,也可以更为直观地反映水上交通安全情况。二是进一步明确船上职员突发疾病伤亡事件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
一是水上交通事故主要依据直接经济损失、职员伤亡、溢油数目等标准划分等级,《海安法》规定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需根据海上交通事故特殊情况确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办法》对此作了衔接性规定,其他标准仍按现有规定执行。二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要素较多,为便于统计和社会公众理解,我们按照上位法对《办法》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进行了拆分,明确了不同类型事故的划分标准。
调整、优化相关许可条件
根据新修订的《海安法》,优化调整海事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额度等内收留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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